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445号之三
原告: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07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新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彬,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城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金匠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金匠社区。
法定代表人:徐立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彩霞,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方,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培,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
原告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城市城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金匠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王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225元,由原告苏州汉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贤成
人民陪审员 达青山
人民陪审员 贝雪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洁雯
书 记 员 嵇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