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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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424民催1号
申请人:浙江欣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联翔路883号润家商贸广场3幢1001-1004室、1022-10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9F5FQ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浙江欣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2年4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欣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21年10月22日,付款行为海盐农商银行武原支行,号码为0010004123949735,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欣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平湖市林埭镇人民政府”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欣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浙江欣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