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执3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雄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后河巷19号第1幢2层东首,组织机构代码:681051849。
法定代表人:计叶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雄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2民初10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雄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03210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396元、执行申请费144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慈溪市公证处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1)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浙B×××××的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无股权,无支付宝、财付通开户信息。(3)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截至2020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396元、执行申请费1448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处罚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雄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君。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82执3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马红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 徐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