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12016号
原告:汪某,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某某飞行学院,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付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汪某与被告某某飞行学院、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汪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汪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