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有书(南平)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7民初296号
原告有书(南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有书(南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书(南平)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有书(南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有书(南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观贵 审 判 员  周黎敏 人民陪审员  李 文
法官 助理  林伟男 书 记 员  谢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