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6执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的(2018)川06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548474.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明,山东滨奥飞机制造有限公司无房产、汽车,股份、证券、保险、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对山东滨奥飞机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查明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滨州市滨城区法院、滨州市沾化区法院共涉及执行案件35件,上述法院均将该公司所有的六驾飞机和两套飞机生产线轮候查封,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全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债权人滨州市沾化区财政局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山东滨奥飞机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该院已经于2020年3月16日依法受理滨州市沾化区财政局对山东滨奥飞机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案号:(2020)鲁16破申1号〕。该院于2020年3月30日裁定由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审理,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指定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该案件破产重整程序正在进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6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兵
审判员 高 正
审判员 程 鹏
书记员 陈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