仟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328民初1748号
原告:**,女,生于1985年9月17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男,生于1984年5月25日,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西路108号靖阳宏桥水岸1幢1单元6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483279E。
法定代表人:杨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兰江新区新求高安置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00000元,并以100000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19日签订的《兰江新区新求高安置商品房买卖合同》,该被告挂靠被告仟亿公司并借用该公司的资质进行承建,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付了100000元购房款,但被告不仅迟迟不予交房给原告而且还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他人,且他人已将房屋进行装修使用,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约定,存在严重违约。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兰江新区新求高安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原告购买的房屋系商品房,但并无商品房的相关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1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 燕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翁升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