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629民初199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天柱县村民,住该村。
原告:***,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侗族,贵州省榕江县村民,住该村。
被告: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靖阳虹桥水库1栋1单元6层3号。
法定代表人:杨迁,董事长。
第三人:舒培勇,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舒培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00元,减半收取15600元(原告已交),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李昌豪
人民陪审员 王伦权
人民陪审员 邰 珮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