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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242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西路108号靖阳宏桥水岸1幢1单元6层3号。
法定代表人:杨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卯红梅(实习),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1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菊,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地址:威宁县行政中心C区403楼。
负责人:马勋,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陇康,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桢兰,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民初760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民初76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40元自行到本院退回。
审判长 李 可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唐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邱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