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民初591号
原告: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杨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王梦秋,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瑞众豪**曹妃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曹妃甸区鑫海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建设大街西段北侧(财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阎冠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久重,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奇瑞众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汽贸城A区荣威4s店旁展厅。
法定代表人:徐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
第三人:贵州九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印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四川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杨俭,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奇瑞众豪**曹妃甸汽车有限公司、**市曹妃甸区鑫海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奇瑞众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九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原告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康永杰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孙乾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