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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区守金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与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奇瑞众豪某某曹妃甸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9民初2356号

原告:曹妃甸区守金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市曹妃甸区八农场李庄生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30MA09GE916E。

经营者:孙守金。

委托代理人:杨爱平。

委托代理人:赵先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西路108号靖阳·宏桥水岸1幢1单元6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483279E。

法定代表人:杨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政瑛。

委托代理人:谢鹏,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瑞众豪**曹妃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MA07W23P7A。

法定代表人:徐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曹妃甸区守金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与被告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奇瑞众豪**曹妃甸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曹妃甸区守金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妃甸区守金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妃甸区守金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妃甸区守金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刘雪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