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9民初2357号
原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曹妃甸区唐海镇文苑花园小区206-3-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MA07LXAW30。
法定代表人:李建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长志。
委托代理人:赵先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西路108号靖阳·宏桥水岸1幢1单元6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483279E。
法定代表人:杨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政瑛。
委托代理人:谢鹏,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瑞众豪**曹妃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MA07W23P7A。
法定代表人:徐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奇瑞众豪**曹妃甸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雪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