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

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2民终38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九路16号B座3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道6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6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