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4646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告: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道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31819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2021年4月2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8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瑞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