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4646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告: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道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31819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2021年4月2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8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瑞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