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8132号
原告:***,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道6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142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被告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以各方已于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