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1529号
申请人: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道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31819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兴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149号云琅大厦C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103131417J
法定代表人:路方,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149号云琅新居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300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兴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07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开区,查封期限三年;
二、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兴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728717.72元银行存款或者同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