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4310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男,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道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孟 念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