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

天津高银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2民终3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高银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九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道67号。
法定代表人:**更,执行董事。
上诉人天津高银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6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高银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高银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