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错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藏0530民初81号
原告:山南市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
法定代表人:颜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某,西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次某,西藏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南市某公司与被告西藏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山南市某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南市某公司以被告西藏某有限公司已履行欠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西藏某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原告山南市某公司依法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南市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8.2元,由原告山南市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