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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错那县锦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藏新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错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藏0530民初81号 原告:山南市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 法定代表人:颜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某,西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次某,西藏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南市某公司与被告西藏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山南市某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南市某公司以被告西藏某有限公司已履行欠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西藏某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原告山南市某公司依法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南市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8.2元,由原告山南市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