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1225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罗城县城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2年10月2日生,壮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执行人河池市同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8年10月1日生,壮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11月24日生,壮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池市同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1225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1)桂1225执228号。截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58375元、担保费126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承担受理费16880.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6463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池市同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名下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桂(2018)河池市不动产权第0××3号,坐落于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进行网络公开拍卖。拍卖成交后,本院已依法将所得款项按分配方案处分1616277.74元给申请人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领取。现申请人同意先行撤回本案的执行,案外另行协商处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225执22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