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桂1225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腾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腾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25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商品房混凝土款74209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19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9年9月4日至2020年11月13日;违约金以742090元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0年11月14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7585.5元、执行费13766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2022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只需支付本案商品房混凝土款742090元及违约金386934.49元、案件受理费7585.5元,三项合计1136609.99元。***持有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罗城县东门供销社办公住宿综合楼项目地下室车位的使用权,使用该项目12个连续号码的车位(即第1号至第12号车位)使用权以60万作价抵减本案执行款,余下5136609.99元由被执行人用现金或其他资产偿还。2022年9月30日前,如被执行人能一次性支付1136609.99元,申请执行人退回该12个连续号码的车位(即第1号至第12号车位)使用权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申请。案件执行费13766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和解需长期履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桂1225执52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