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县支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225民初2063号
原告:广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腾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腾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县支公司,住所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6月14日生,壮族,住广西宜州市。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5月8日生,壮族,住广西宜州市。
原告广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县支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材料为由请求撤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广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