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桂1225执82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城县城东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1225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登记,立案号为(2022)桂1225执829号。截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450000元,利息297997.42元;
(2)负担案件受理费1320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3006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路××号房产依法进行拍卖,经一拍、二拍及变卖均无人购买。现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下,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1225执82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