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25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城县城东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559983203XB。
法定代表人:蒙重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孝俊,男,1979年5月11日生,壮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4605J(18-1)。
法定代表人:欧志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25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立案案号为(2022)桂1225执776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人支付商品混凝土款1027893元、违约金51394.65及利息54863.8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4514元,申请执行费1399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广西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应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1225执77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覃永扬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梅昌雄
书 记 员 莫卫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