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25执58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东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蒙重诚,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桂1225民初11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87245.15元;(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20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该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桂1225执58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柳萍
人民陪审员 邓三刚
人民陪审员 彭春婵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良宇
书 记 员 罗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