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1225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2民终18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0)桂1225执795号。截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执行人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向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4500.7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17日以货款1044500.7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负担案件受理费14200元,申请执行费1814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款项,并已处分给申请人领取。案件已实际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2民终1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韦瑞营
法官助理 梅昌雄
书 记 员 罗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