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1225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县城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蒙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赖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1225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0)桂1225执653号。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款485930元及资金占用费427618.4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8589元,执行费1162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20年9月14日依法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至本院账户,且已将本案执行款项发放给申请人领取,并缴纳案件执行费,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应终结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罗城县人民法院(2019)桂1225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