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225民初122号
原告: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罗城县城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559983203XB。
法定代表人:蒙重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瑞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87619238。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被告:***,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宁市竭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宁市竭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双,男,1963年7月21日生,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被告:***,男,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宁市竭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宁市竭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以因诉讼主体问题,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其民事诉权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67元,减半收取8683.5元,由原告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覃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