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121民初1087号
原告:湖南科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居所在祁阳县。
法定代表人:章锡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祁阳县。
原告湖南科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科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科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湖南科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菊香
人民陪审员 蒋新平
人民陪审员 张新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