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湘1121执82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科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2017)湘1121民初15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科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湖南科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法律文书后,已自动履行给付标的款16.2万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南科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按(2017)湘1121民初158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湖南科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祁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1民初1586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应给付的标的款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 判 员 罗菊香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