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24执12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8********,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
被执行人:永州浩晨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道县工业园水果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潘影花,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20)湘1124民初815号湖南科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州浩晨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浩晨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4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斌全
审判员 王中清
审判员 何路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