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诉湖南科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21民初3266号
原告:***,女,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汉阳,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科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黎家坪镇十里坪农场。
法定代表人:张志翠,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阳辉,任公司生产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超,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科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10月30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计1770元,由被告湖南科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玉迁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谢 静
书 记 员 刘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