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205执1420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孙坂北路566号(5号厂房)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692987155。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申请执行人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闽0205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1858187.3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1523元,执行费20982元。
在执行过程中: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邮件被退回,本院通过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向其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厦门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车辆权属、有价证券持有、网络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或者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系江西省九江市人,目前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鉴于现状,申请执行人仅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即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起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付臻
审判员方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