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执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孙坂北路566号(5号厂房)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692987155。
法定代表人:陈国文。
委托代理人:徐善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真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申请执行人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205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款项245444.94元等,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498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582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址邮寄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拒收,本院依法进行网络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国土、人行、工商、股权、网络银行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开立若干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但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本院未予以冻结但未扣划。
3、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截至2019年5月16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以约谈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靖峰
审 判 员 付 臻
审 判 员 苏桔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沈雪婷
书 记 员 方 向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