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5民初224号
原告:连云港安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乡老君堂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孙坂北路566号(5号厂房)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69298715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安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安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安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安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安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