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205执恢71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仑上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69298715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尹宏仕,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执行人:毕节市华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振华园A栋4-5-1号。
法定代表人:尹宏仕。
申请执行人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毕节市华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30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于2016年11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25433元等。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传票等,相关材料被退回后本院又依法公告送达了上述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19年5月28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6月5日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截止到2019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25433元等均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以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系恢复强制执行案件。原案件本身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目的是对其采取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方珺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张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