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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大傲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水磨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左商初字第92号 原告南大傲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京市鼓楼区广州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水磨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省左云县马道头乡铺龙湾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南大傲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水磨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以当事人需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大傲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大傲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58元,自动撤诉减半收取10729元,由原告南大傲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