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226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南大傲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水磨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大同市左云县马道头乡铺龙湾村/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党委书记。
申请执行人南大傲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水磨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大傲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左商初字第91号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我院于2016年7月10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水磨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于2016年7月2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水磨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56445.7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二、如银行无存款,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