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5执433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通电气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5633935Y),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江苏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大傲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13358-8),住,住所地**京市江宁开发区清水亭**路/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上海华通电气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大傲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华通电气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115民初9626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