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大傲拓与水磨湾煤业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226执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大傲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水磨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左云县马道头乡铺龙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党委书记。
申请执行人南大傲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水磨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大傲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左商初字第91号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我院于2016年7月10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水磨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于2016年7月2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经过本院查证落实被执行人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水磨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政策性原因停产、整顿至今,拖欠职工工资22个月无力支付,后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依法查封该公司提升机一台,该公司并承诺该煤矿生产之日起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