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9187号之一
原告:江苏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经济开发区东海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松泽大道2088号二层F区27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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