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918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经济开发区东海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松泽大道2088号二层F区27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2022)沪0105民初19187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50,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江苏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50,000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