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918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经济开发区东海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松泽大道2088号二层F区27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2022)沪0105民初19187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50,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江苏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50,000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