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1执215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广娜,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1)苏0831民初1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借原告江苏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70000元,该款分23期支付:1、2021年7月30日前归还3000元;2、2021年8月30日前归还3000元;
3、2021年9月30日前归还3000元;4、2021年10月30日前归还3000元;5、2021年11月30日前归还3000元;6、2021年12月30日前归还3000元;7、2022年1月30日前归还3000元;8、2022年2月28日前归还3000元;9、2022年3月30日前归还3000元;10、2022年4月30日前归还3000元;11、2022年5月30日前归还3000元;12、2022年6月30日前归还3000元;13、2022年7月30日前归还3000元;14、2022年8月30日前归还3000元;15、2022年9月30日前归还3000元;16、2022年10月30日前归还3000元;17、2022年11月30日前归还3000元;18、2022年12月30日前归还3000元;19、2023年1月30日前归还3000元;20、2023年2月28日前归还3000元;21、2023年3月30日前归还3000元;22、2023年4月30日前归还3000元;23、2023年5月30日前归还4000元。二、如被告***有一期不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江苏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就下欠的全部本金和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江苏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其他诉讼请求表示放弃。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564元,减半收取78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协议第一期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831民初14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仁斌
执行员  胡志远
执行员  陈政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岳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