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江友利(江苏)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1民初2007号之一
原告:三江友利(江苏)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迎春东路98号1幢407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朝,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金湖县经济开发区东海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三江友利(江苏)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妥善解决了矛盾为由,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江友利(江苏)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江友利(江苏)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8元,减半收取2359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129元,由原告三江友利(江苏)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月琴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戴森申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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