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直机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直机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81民初3421号
原告: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长市汊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市直机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戴云霞,职务不详。
原告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直机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晶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洁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