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直机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82民初1519号
原告: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白沙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谨,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直机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合欢路16号新世纪商务中心2栋4楼。
法定代表人:戴云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直机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93元,减半收取5397元,由原告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