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288号
原告:合肥喜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恒大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99C04。
法定代表人:王东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永,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波,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直机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合欢路**新世纪商务中心****9134010014903273X3。
法定代表人:刘庆鸿,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喜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直机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合肥喜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喜鑫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喜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6元,由原告合肥喜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文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娟
书记员樊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