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盛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秦皇岛尼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盛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02民初1610号
原告:秦皇岛尼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盛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秦皇岛尼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盛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尼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尼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龚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