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21民初7128号
原告:德清舞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钟管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清舞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德清舞阳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舞阳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德清舞阳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