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21民初6224号
原告:,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工业功能区南区(保戈公路北侧,东溪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
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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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