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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飞英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21民初6224号 原告:,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工业功能区南区(保戈公路北侧,东溪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 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